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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某某,男,霸州市岔河集乡人,于2014年7月29日到霸州市某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工作,担任车间主任职务,月基本工资4200元。公司没有和康某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,除给他结算了2014年8月份的工资外,其他工资一直未支付。
康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离职。之后,他多次找该公司索要工资,并要求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。该公司只在2015年2月13日给康某某打款21648元,仍拖欠22783.5元。康某某因家庭贫困,没有经济能力承受打官司的费用,本想忍下这个委屈,不料,该汽车零配件公司却以不当得利为由,将康某某起诉到霸州市人民法院。这让康某某气愤不已,为此,他到处寻求法律援助。